突发事件篇
1、小区内突然停电 物业公司采取措施
案情介绍:
某日中午约一时,正值午膳时间,笔者接获传呼,留言为小区内四幢住宅大楼(共约1000户)突然停电。由于事态严重,笔者与其他共餐的同事马上放下碗筷,赶回小区处理。
到达现场,发现原因出自供应该四幢大楼电力的低压配电柜烧毁,在征询工程主管意见后,估计最少须要8个小时才能更换修复。
案情分析:
管理处立即想到其会产生的影响:
1、水泵不能运转,约1~2小时后水箱用尽后会出现停水;
2、后备发电机须长时间运行;
3、除后备发电机支持的消防电梯仍能维持有限度服务外,其它电梯不能运作;
4、除紧急照明外,其它公共照明全部停止;
5、黄昏下班高峰期电梯会出现拥挤和混乱。
6、大楼整体安全会受影响,隐患因停电而存在;
采取措施:
管理处针对以上问题,逐一做出相应措施:
1、生活用水
寻找供水点。唯一能提供食用水供应的为每幢大楼地下的垃圾房,但由于该处卫生条件较差,须立即用软管将水源接出到公众地方;
联想到白天一般都是老弱妇儒留在家中,到供水点取水在运送上会出现困难,于是安排管理处员工准备手推车,在每个供水点候命,帮助有需要人士。
2、后备发电机
安排专人监控后备发电机运行,以免出现故障;准备充足燃料以备发电机长时间的运行需要。
3、消防电梯
安排保安员在电梯厅维持秩序,并控制消防电梯使用人数,以免出现过载。
4、照明
为各岗位保安员配备应急灯和手电筒;
安排保安员持应急灯和手电筒于消防楼梯处护送低楼层住户上下。
5、电梯使用高峰期
张贴通告于大门醒目位置及不断发布最新消息;
管理处职员全部加班工作,于每幢大楼入口向住户解释及做出安慰。
6、安全
增派保安员到现场维持秩序和协助工作;
安排保安员不断于楼层间穿插巡逻,提醒住户注意治安和消防安全。
修理工作在紧张地进行,不幸地由于零配件的供应及技术性问题,故障不能在预计时间内完成。管理处全体职员都主动推却私人事务,自愿留下协助工作。但在考虑到若真的需要通宵达旦工作,第二天会影响管理处正常工作的原因,部分员工被安排于晚上十一时回家休息。
在岗所有员工都完全投入于各自的工作中,整个修复工作最后于第二天上午六时完成。
在整个修复工作过程中,有这样几件事:
晚上十一时许,当工程人员尚在紧张地进行维修时,有住户从邻近商场超市购了很多的饮料及食品,慰劳管理处员工。在盛情难却的环境下,员工只能道谢后接受;
整个事故处理过程中不断接到住户的查询,但在管理处员工耐心地向每一查询者解释后,住户皆接受而无一投诉;
柴油发电机整晚发出隆隆的响声,无一住户因噪音投诉。
结果:
第二天早晨,事件获完满解决后,管理处须马上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作出全面报告。就在当天中午,总公司收到住户的信件,打开一看,竟然不是投诉信而是表扬信。内容大致是作为住户,当然不希望有类似严重影响生活的故障发生,但亦明白事故是由意外所致。事件发生后发现管理处全体员工都全力以赴,辛劳地工作,井井有条的处理步骤、团结协作精神表露无遗,令住户感觉到所居住的物业有此专业的管理队伍是光荣的,因此特别写信予以表扬。
第二天早晨,事件获完满解决后,管理处须马上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作出全面报告。就在当天中午,总公司收到住户的信件,打开一看,竟然不是投诉信而是表扬信。内容大致是作为住户,当然不希望有类似严重影响生活的故障发生,但亦明白事故是由意外所致。事件发生后发现管理处全体员工都全力以赴,辛劳地工作,井井有条的处理步骤、团结协作精神表露无遗,令住户感觉到所居住的物业有此专业的管理队伍是光荣的,因此特别写信予以表扬。
管理处全体员工在收到此消息后得到强烈的鼓舞,通宵辛劳带来的疲倦亦马上消失,继续投入于事件调查及善后工作。
点评:
物业管理在旁人看来是一件轻松的工作,看看门口扫扫地便可完成。如何能扭转这样的观念,看来都要靠大家的一份力量,更须在处理紧急事故的时候表现出专业性和规范性。
2、如此撬门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张先生是某住宅小区四楼的住户,因为工作关系,经常出差在外。前几天,张先生家突然漏水,使楼下王小姐家里的天花板、家具、衣被受到损害。
因为水流不止,王小姐便请求管理处前去维修,但管理处却将我的房门撬开,入内维修。张先生认为,管理处未经他同意便擅自将他的房门撬开,属于私闯民宅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张先生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损失。
案例评析:
管理处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情况。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本人或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因其保护的利益大于其所造成的损害,具有正义合理性,所以被我国法律所认可。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为抗辩的正当理由,可以以此主张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的侵权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家中漏水时,张先生出差在外,而水流不止,并且已经和正在进一步对楼下王小姐家中财产造成损害,所以当时的情况是非常危险的,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肯定会对楼下住户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害。
管理处为了他人(王小姐及其他住户)的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损害,在无法及时与您联系的情况下将房门撬开进行维修,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管理处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可能会对张先生家的门窗或其它相关的设施造成一定的损害,财产损害赔偿问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6条解释为:"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quot;
本案中,张先生长期不在家,而家中却突然漏水,说明漏水不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可能是水管等相关设备自然老化或其他自然因素引起的。如果是这种情况,王小姐作为紧急避险的受益人,应当给予张先生适当的补偿。本案管理处作为第三人实施紧急避险行为,如果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