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住在19楼的业主卫某,在自己物业内卫生间的东墙开窗,将厚厚的外墙打穿。相邻业主物业公司多次上门加以阻止,卫某不听劝阻,继续施工安装窗户,致使19层到底层墙面被泥浆污染,相邻业主和物业公司将卫某告上法庭。
问题:自己的物业是否就有权随意破墙?
判决:卫某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东墙上的窗户,恢复原状:清洗19层到底层因破墙开窗引起的墙面污染。
依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作为一个业主,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小区物业管理公约,卫某擅自在自己的房屋东墙破墙开窗,并由此造成外墙面的污染,严重损坏了房屋的承重结构,破坏了大楼的外貌,影响了周边的环境,物业公司和相邻业主对卫某采取制止措施,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